近日,某单位对南湖鑫港业主在领导留言板中的内容进行了回复,业主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情况如下: 第一:所谓2875号商铺是不存在的,2875号乃南湖鑫港全体业主地标号,不单独属于某座建筑物。 第二:《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据贵中心调查,南湖鑫港物业用房有四处,两处门房,两处物业用房。分别位于南湖鑫港东西出入口(两处门房),2号楼西侧(物业用房1)和8号楼西侧(物业用房2)。实际目前南湖鑫港的物业用房情况如下:位于南湖鑫港东西出入口的门房目前正常投入使用,东门的2号楼西侧的所谓物业用房1,没有上下水,房子里没有暖气,还有井盖,只临时架设电线,且设置停车线,明显是车棚。不具备办公条件。如果是物业用房,为什么物业不进入办公而要借用商铺办公?借用商铺要不要付租金,租金谁出?免费借用?寸土寸金的鑫港商铺,谁这么大方? 8号楼西侧的物业用房2,现在为库房,放置绿化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车辆。 我们的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在2019年10月30日物业服务用房达到了使用条件。 且问,现物业办公室为临时办公场所,那达到使用条件的物业用房在哪里?连最起码的物业办公用房都找不到,更不要说业主委员会的用房了!综上所述,锦源物业现在根本没有物业办公用房,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现在装修的商铺为违规变卖的物业用房。如果是商铺怎么能把门开到小区里面,上面还有活动区、景观区,如果真是商铺,请拿出相关手续。《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作为南湖鑫港的业主,我们再次恳请领导能为我们主持公道,恢复南湖鑫港小区南门景观,归还真正的物业办公用房,督促物业有所作为,还业主们一个舒心的居住环境. 图示为南湖鑫港航拍全景,标注位置为原物业用房及南门景观区 |
这要是农村。你拆我家大门。我不把你家祖坟抛了。我花100多万买的房子。我小区大门没了。情何以堪?你们这么做,不怕天谴啊??心呢?就认钱了???老百姓的家不是家被??你们咋不把你们自己家大门拆了啊?真是活回去了。挣点钱,你能带土里去?最后别人喝酒不还得给你洒地上?丧良心不 |
sid2170810 找雄关周末记者采访一下发表于 2022-01-09 21:54:42
sid2170696 希望有作为的领导实地考察一下发表于 2022-01-09 17:29:23
sid2170812 说的好!发表于 2022-01-09 17:14:20
wxid2170713 nice发表于 2022-01-09 17:11:34
wxid2170800 说的漂亮发表于 2022-01-09 17:03:28
wxid2170694 说的好发表于 2022-01-09 16:42:12
qqid2035851 说的攒劲,真是这样的发表于 2022-01-09 16: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