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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南湖鑫港大门景观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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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2170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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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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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09 12:51:04 |显示全部楼层|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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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单位对南湖鑫港业主在领导留言板中的内容进行了回复,业主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情况如下:

         第一:所谓2875号商铺是不存在的,2875号乃南湖鑫港全体业主地标号,不单独属于某座建筑物。

                        

        第二:《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据贵中心调查,南湖鑫港物业用房有四处,两处门房,两处物业用房。分别位于南湖鑫港东西出入口(两处门房),2号楼西侧(物业用房1)和8号楼西侧(物业用房2)。实际目前南湖鑫港的物业用房情况如下:位于南湖鑫港东西出入口的门房目前正常投入使用,东门的2号楼西侧的所谓物业用房1,没有上下水,房子里没有暖气,还有井盖,只临时架设电线,且设置停车线,明显是车棚。不具备办公条件。如果是物业用房,为什么物业不进入办公而要借用商铺办公?借用商铺要不要付租金,租金谁出?免费借用?寸土寸金的鑫港商铺,谁这么大方?

            (所谓物业1号用房)             (1号用房4内部)

       8号楼西侧的物业用房2,现在为库房,放置绿化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车辆。

     (2号物业用房)   (2号用房内部盛放物品)

         我们的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在2019年10月30日物业服务用房达到了使用条件。



        且问,现物业办公室为临时办公场所,那达到使用条件的物业用房在哪里?连最起码的物业办公用房都找不到,更不要说业主委员会的用房了!综上所述,锦源物业现在根本没有物业办公用房,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现在装修的商铺为违规变卖的物业用房。如果是商铺怎么能把门开到小区里面,上面还有活动区、景观区,如果真是商铺,请拿出相关手续。《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作为南湖鑫港的业主,我们再次恳请领导能为我们主持公道,恢复南湖鑫港小区南门景观,归还真正的物业办公用房,督促物业有所作为,还业主们一个舒心的居住环境.

         

          图示为南湖鑫港航拍全景,标注位置为原物业用房及南门景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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