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知识
最近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是每一位雄关人最关心的事儿
作为文明城市嘉峪关的市民
除了要注重文明行为
一些日常基本的礼仪
也是需要重视的
今天
团团就带大家一起去学习
日常的生活礼仪
生活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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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仪容基本要求
发型得体
◆男性头发前不盖眉,侧不掩耳,后不及领;
◆女性根据年龄、职业、场合的不同,梳理得当。
面部清爽
◆男性宜每日剃须修面,女性宜淡妆修饰;
◆保持口腔清洁。
表情自然
◆目光温顺平和,嘴角略显笑意。
手部清洁
◆定期修剪指甲并保持手部洁净;
◆女性在正式场合不宜涂抹浓艳的指甲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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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体态基本要求
走姿
◆抬头挺胸收腹;
◆双臂自然摆动;
◆脚步轻盈稳健。
坐姿
◆保持上身直立;
◆双腿自然并拢;
◆切忌抖动腿脚。
站姿
◆两眼平视前方;
◆两肩自然平放;
◆两臂自然下垂;
◆挺胸收腹提臀。
★特别提示
1、不可在公共场所席地而坐。
2、单独用食指、中指指向他人是失礼的行为。
3.着装基本要求
整洁合体
◆保持干净整洁,熨烫平整;穿着合体,纽扣齐全。
配色协调
◆款式、色彩、配饰相互协调;不同款式、风格的服装不应搭配在一起。
体现个性
◆与个人性格、职业、身份、体型和肤色等相适应。
随境而变
◆着装应随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其着装款式和风格也应有所不同。
★特别提示
1、不可在公众场合光膀子,卷裤腿,穿睡衣。
2、女性在办公场所不宜穿着吊带装、露脐装、超短裙、短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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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礼仪基本要求
礼貌
◆态度要诚恳亲切;
◆声音要大小适宜;
◆尊重他人。
用语
◆敬语,表示尊敬和礼貌的词语。如日常用语的“请”“谢谢”“对不起”,第二人称中的“您”字等;
◆初次见面为“久仰”;
◆很久不见为“久违”;
◆请人批评为“指教”;
◆麻烦别人称“打扰”;
◆求给方便为“借光”;
◆托人办事为“拜托”;
◆要努力养成使用敬语的习惯。
★特别提示
现在,我国提倡的礼貌用语是十个字:“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这十个字体现了说话文明的基本语言形式。
古往今来
礼仪体现了一个人的教养和品位
以文明礼仪为引
助力创城
团子们在日常生活中
一定要注重个人礼仪呀~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普法小专栏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的重要指示,落实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以及省委宣传部、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民法典宣传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引导广大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团团将在每期微信推文结尾开设民法典宣传普及专栏,希望各位团子们可以深入学习民法典的内容。今天团团带大家学习的是民法典第一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内容。
民法典第一编第四章、第五章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