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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嘉峪关这5家单位被处罚
2024-05-03 21:19   评论(0)
01
单位名称:嘉峪关雄关令火锅店
存在隐患: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占用堵塞。
基本案情:
2月29日,省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百日攻坚”第二包抓组会同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雄关令火锅店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该火锅店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吊顶使用易燃可燃装修塑料绿叶装饰,西侧、北侧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堆放杂物被占用堵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
2024年3月1日,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嘉峪关市中鹏嘉年华1-2号楼2层1099-13号的嘉峪关雄关令火锅店进行临时查封。3月6日,嘉峪关雄关令火锅店提交了解除临时查封的申请;3月7日,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雄关令火锅店隐患问题进行了复查,吊顶易燃可燃装修塑料绿叶装饰已拆除,西侧、北侧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已清理,隐患问题已整改。
02
单位名称:嘉峪关市蜀来顺手签火锅餐饮店
存在隐患:燃气用具安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基本案情:
2月6日,省、市安全生产“百日行动”驻点包抓组会同嘉峪关市长城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市蜀来顺手签火锅餐饮店进行督督查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燃气用具的安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2月19日,复查时发现该场所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安装在动火区域外,并以防火门进行分隔,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116-2013第8.2.2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嘉峪关市长城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市蜀来顺手签火锅餐饮店作出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2月27日,该单位停止营业并施工整改隐患。3月6日,该单位向嘉峪关市长城消防救援大队提交了恢复经营的申请。3月6日,嘉峪关市长城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复查并向该单位制发了同意恢复经营决定书,该单位恢复经营。
03
单位名称:嘉峪关市中医药研究所
存在隐患:药品库房采用聚氨酯泡沫彩钢夹芯板搭建且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
基本案情:
2月25日,省、市安全生产“百日行动”驻点包抓组会同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市中医药研究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后院药品库房采用聚氨酯泡沫彩钢夹芯板搭建且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
嘉峪关市中医药研究所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其后院药品库房采用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聚氨酯泡沫彩钢夹芯板搭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2月26日,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违规采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的后院药品库房实施临时查封。3月25日,嘉峪关市中医药研究所提交了解除临时查封的申请。3月27日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市中医药研究所隐患问题进行了复查,中医药研究所后院药品库房泡沫彩钢板房已被拆除,隐患已整改完毕。
04
单位名称:嘉峪关子涵招待所
存在隐患:二楼窗户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基本案情:
2月22日,省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百日攻坚”第二包抓组会同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子涵招待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二楼窗户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该招待所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其二楼窗户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月29日,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子涵招待所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3月8日,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子涵招待所隐患问题进行了复查,嘉峪关子涵招待所窗户上设置的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已整改拆除。
05
单位名称:嘉峪关市开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在隐患: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基本案情:
3月12日,省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百日攻坚”第二包抓组会同嘉峪关市镜铁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市开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该场所建筑属于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3月30日,嘉峪关市镜铁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市开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消控室负责人王攀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嘉峪关市消防救援支队
▍编辑整理:李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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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单位名称:嘉峪关雄关令火锅店
存在隐患: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占用堵塞。
基本案情:
2月29日,省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百日攻坚”第二包抓组会同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雄关令火锅店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该火锅店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吊顶使用易燃可燃装修塑料绿叶装饰,西侧、北侧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堆放杂物被占用堵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
2024年3月1日,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嘉峪关市中鹏嘉年华1-2号楼2层1099-13号的嘉峪关雄关令火锅店进行临时查封。3月6日,嘉峪关雄关令火锅店提交了解除临时查封的申请;3月7日,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雄关令火锅店隐患问题进行了复查,吊顶易燃可燃装修塑料绿叶装饰已拆除,西侧、北侧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已清理,隐患问题已整改。
02
单位名称:嘉峪关市蜀来顺手签火锅餐饮店
存在隐患:燃气用具安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基本案情:
2月6日,省、市安全生产“百日行动”驻点包抓组会同嘉峪关市长城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市蜀来顺手签火锅餐饮店进行督督查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燃气用具的安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2月19日,复查时发现该场所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安装在动火区域外,并以防火门进行分隔,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116-2013第8.2.2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嘉峪关市长城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市蜀来顺手签火锅餐饮店作出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2月27日,该单位停止营业并施工整改隐患。3月6日,该单位向嘉峪关市长城消防救援大队提交了恢复经营的申请。3月6日,嘉峪关市长城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复查并向该单位制发了同意恢复经营决定书,该单位恢复经营。
03
单位名称:嘉峪关市中医药研究所
存在隐患:药品库房采用聚氨酯泡沫彩钢夹芯板搭建且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
基本案情:
2月25日,省、市安全生产“百日行动”驻点包抓组会同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市中医药研究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后院药品库房采用聚氨酯泡沫彩钢夹芯板搭建且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
嘉峪关市中医药研究所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其后院药品库房采用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聚氨酯泡沫彩钢夹芯板搭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2月26日,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违规采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的后院药品库房实施临时查封。3月25日,嘉峪关市中医药研究所提交了解除临时查封的申请。3月27日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市中医药研究所隐患问题进行了复查,中医药研究所后院药品库房泡沫彩钢板房已被拆除,隐患已整改完毕。
04
单位名称:嘉峪关子涵招待所
存在隐患:二楼窗户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基本案情:
2月22日,省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百日攻坚”第二包抓组会同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子涵招待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二楼窗户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该招待所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其二楼窗户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月29日,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子涵招待所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3月8日,嘉峪关市雄关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子涵招待所隐患问题进行了复查,嘉峪关子涵招待所窗户上设置的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已整改拆除。
05
单位名称:嘉峪关市开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在隐患: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基本案情:
3月12日,省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百日攻坚”第二包抓组会同嘉峪关市镜铁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市开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该场所建筑属于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3月30日,嘉峪关市镜铁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峪关市开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消控室负责人王攀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嘉峪关市消防救援支队
▍编辑整理:李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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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峪关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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