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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16:56   评论(0)


解读:

《嘉峪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新《嘉峪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费用收取、供暖纠纷、停复供、暖气报修、责权划分等用户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新《办法》规定:本市供暖期为五个月,从当年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供热质量


新《嘉峪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质量,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或者因热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温度应当达到国家设计规范标准;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答复并处理;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

关于申请停止或恢复用热新《办法》规定: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供热收费


新《办法》规定:供热费用按建筑面积计收停暖基本热费的交纳分户挂暖用户按供热费用总额的10%向供热单位缴纳基本热费分户地暖用户按供热费用总额的30%向供热单位缴纳基本热费单体建筑整体申请停止用热不交纳基本热费


关于供热设施


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改建供热管网、阀门、仪表、地沟、阀门井、供热标识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热用户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及改变供热方式;不得擅自连接供热设施、擅自安装热水动力装置,不得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

新《办法》还对供热项目的规划建设以及违反本办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说明,详情请点击此处阅读新《办法》全文


内容来源: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域热力有限公司

供(换)热站管辖街区明细表

点图片可放大查看↓↓↓


内容来源: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域热力有限公司




内容来源:嘉恒发展


解读:

《嘉峪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新《嘉峪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费用收取、供暖纠纷、停复供、暖气报修、责权划分等用户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新《办法》规定:本市供暖期为五个月,从当年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供热质量


新《嘉峪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质量,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或者因热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温度应当达到国家设计规范标准;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答复并处理;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

关于申请停止或恢复用热新《办法》规定: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供热收费


新《办法》规定:供热费用按建筑面积计收停暖基本热费的交纳分户挂暖用户按供热费用总额的10%向供热单位缴纳基本热费分户地暖用户按供热费用总额的30%向供热单位缴纳基本热费单体建筑整体申请停止用热不交纳基本热费


关于供热设施


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改建供热管网、阀门、仪表、地沟、阀门井、供热标识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热用户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及改变供热方式;不得擅自连接供热设施、擅自安装热水动力装置,不得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

新《办法》还对供热项目的规划建设以及违反本办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说明,详情请点击此处阅读新《办法》全文


内容来源: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域热力有限公司

供(换)热站管辖街区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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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域热力有限公司




内容来源:嘉恒发展


来源:嘉峪关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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