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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关于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牌证作废的公告
2023-08-16 18:37   评论(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149辆机动车因达到使用年限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到车辆注册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8月16日


▌供 稿:车管所

编 辑:顾文婷

编 审:李晓勤

审 核:周卫军

▍编辑整理:李荣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149辆机动车因达到使用年限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到车辆注册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8月16日


▌供 稿:车管所

编 辑:顾文婷

编 审:李晓勤

审 核:周卫军

▍编辑整理:李荣亮


来源:嘉峪关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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