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频道
当前位置:
关于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2023-07-05 17:51   评论(0)


关于开展道路交通秩序

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升全市人民安全、幸福指数和城市文明交通形象,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道路交通“除隐患查违法保安全”专项整治和夏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开展为期3个月的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G30连霍高速;国道312线;省道215、301、305、595线及县乡公路;城区主次干道和火车站、高铁南站、背街小巷、集贸市场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

三、整治重点

(一)严查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乘客不使用安全带及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严查重中型货车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及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行为,轻型货车严重超载、违法载人、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查驾乘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严查小客车、摩托车酒驾醉驾、飙车炸街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查机动车乱停乱放、逆向停放,违反禁令标志、标线停放以及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严查二、三、四轮电动车超标拼装、无牌无证、闯红灯、在机动车道内穿插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七)严查行人闯红灯、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或跨越隔离设施的交通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不间断、不定时方式进行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不接受或配合执法,妨碍人民警察或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及驾驶员、公职人员、党员严重违法行为处罚的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抄送。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摒弃不文明交通陋习,安全文明出行,共创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7月3日


▌供 稿:交管科

▌编 辑:顾文婷

编 审:李晓勤

审 核:周卫军


▍编辑整理:李荣亮


关于开展道路交通秩序

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升全市人民安全、幸福指数和城市文明交通形象,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道路交通“除隐患查违法保安全”专项整治和夏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开展为期3个月的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G30连霍高速;国道312线;省道215、301、305、595线及县乡公路;城区主次干道和火车站、高铁南站、背街小巷、集贸市场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

三、整治重点

(一)严查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乘客不使用安全带及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严查重中型货车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及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行为,轻型货车严重超载、违法载人、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查驾乘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严查小客车、摩托车酒驾醉驾、飙车炸街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查机动车乱停乱放、逆向停放,违反禁令标志、标线停放以及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严查二、三、四轮电动车超标拼装、无牌无证、闯红灯、在机动车道内穿插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七)严查行人闯红灯、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或跨越隔离设施的交通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不间断、不定时方式进行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不接受或配合执法,妨碍人民警察或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及驾驶员、公职人员、党员严重违法行为处罚的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抄送。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摒弃不文明交通陋习,安全文明出行,共创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7月3日


▌供 稿:交管科

▌编 辑:顾文婷

编 审:李晓勤

审 核:周卫军


▍编辑整理:李荣亮


来源:嘉峪关城市网

收藏

关键词:关于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关于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关于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0 条评论

评论
手机移动端

手机版页面

扫一扫随时了解最新动态

扫一扫

24小时热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