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反映关于“商户用电动车占用公共停车位 ”的问题,有关部门回复如下。
网友留言:
商户占用公共停车位,不是一次两次了,挺理直气壮的。
嘉峪关市政府
针对此问题回复:
网民朋友:
您好!
收到您反映问题的留言后,我及时安排市公安局与您联系,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办理。得知您对市公安局办理结果认可满意,我也就放心了。
现将市公安局回复意见附后,请您查阅。
祝您生活愉快,万事如意!
刘 凯
2022年3月12日
嘉峪关市公安局
针对此问题回复: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市政府主要领导非常重视,责成我们认真核实情况,妥善处理。现就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接到该留言后,我局交警支队秩序大队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查看,在您反映的酒钢怡和公寓旁文化北路非机动车道内未发现电动车占用公共停车位现象。我们向公寓楼下商户了解了情况,并就电动车规范停放要求和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道路交通行为的危害进行了讲解宣传,要求商户自己的电动车必须停放在非机动车泊位内,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您可拨打110报警电话,警力跟随警情走,我们会立刻安排执勤人员到达现场。同时我局交警部门也将加大该路段流动巡逻频次,发现占用车位的情况立即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处罚,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3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沟通联系,就以上工作情况专题进行了答复,您表示满意。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张世虎
2022年3月9日
内容来源: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本期编辑:嘉峪关城市网 李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