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频道
当前位置:
【选民应知】选民登记操作要掌握的几点情况!
2021-09-06 09:30   评论(0)


(四)几种情况的选名登记


1.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本选区区域内的选民,如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等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2. 新迁人人员的选民登记。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其居住地或者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3. 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临时工、协议工因工作单位不固定,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4.农村长期在外做工从事经商活动的选民登记。分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1)属于个人季节性或临时性在外做工、从事经商活动的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2)属于长期在外地(城镇)从事个体经商者的选民登记。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3)已经迁居外地,但未办理转出户口手续的公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内进行登记。
(4)对较长时间在外地居住、一时难以联系的当地选民,也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通知他们依照本条前款执行。
(5)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人员的选民登记。应设法尽量查找通知他们依照本条前款执行。如确实查不到下落,且时间较长的人,可暂不列人选民名单。

5.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在一地的,在原单位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不在一地的,由户口所在地登记。离退休人员如果到外地随亲属生活居住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6.下派参选人员的选民登记。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7.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但未剥夺或停止行使政治权利人员的选民登记。正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教养场所进行选民登记。

8. 停产、破产企业人员的选民登记。停产企业和破产企业的选民原则上在原企业单位登记。

9. 流动人员的选民登记。如果符合现居住地选民登记要求,愿在现居住地登记,并持有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10. 转产、改制企业人员的选民登记。企业转制后的选民登记分两种情况处理;仍在转制企业内工作的,在该企业登记;企业转制后成为自由人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11.中省直单位人员的选民登记。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在县级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内登记;如果他们愿意参加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应当允许,并在乡(镇)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

12.武警人员的选民登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成员,由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13.军队人员的选民登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地方单位的军队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人、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在地方选区登记。

14.旅居国外人员的选民登记。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判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同胞选举期间在内地的,凭本人身份证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境)前居住地、工作地或者现居住地、工作地的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

15.国家派驻人员的选民登记。国家派驻他国的各种公务人员(驻外使领馆人员、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等),在原居住地或者原单位的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

(五)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

1.选民登记以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登记。

2. 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具体为:
(1)不应该登记而登记的、登记不规范的叫错登。登记时一定要只登记本选区有选民资格的人。用字要准确,字迹要工整,不能用同音字、形近字或非规范字代替。少数民族选民的姓名一定要按本民族的习惯记全名,并正确使用间隔号和通用的翻译用字。其他如性别、民族、年龄、单位、住址都要登记准确,不出差错。
(2)应该记而没有登记的叫漏登。登记前,一是应对新组建或新迁人且与当地联系不多的单位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二是应仔细核对临时外出的人员。要特别注意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问题。
(3)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登记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叫重登。重登表现在一个选民在一个选区之内重复登记,或在不同选区重复登记。容易发生重登的人,主要是工作和居住不在一地的,现居住地和户口不在一地的流动人员。对他们的登记,要重点把关,并致函予以联系。

3.下列人员暂缓登记。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暂缓登记。

4. 下列人员不予登记。具体为:
(1)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员。
(2)因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刑事犯罪被判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3)下落不明、被公安部门宣布除名的人员。

5.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具体为:
(1)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
(2)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和行为能力的智残人员。

6.选民登记要把好“三关”。具体为:
(1)把好年龄关。年满18 周岁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达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即选举法定年龄。选举法定年龄的计算方法从公民出生之日起至当地规定的投票选举之日止,不能只算到选民登记那一天。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法定年龄计算方法见第九章。
(2)把好户籍关。选民登记主要是以户籍为依据,因此,要认真把握哪些人应以户籍为依据,在工作单位、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哪些应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3)把好政策关。切实掌握好哪些人应予登记,哪些人准予登记,哪些人不予登记,哪些人暂缓登记,哪些人不列入选民名单。

7.把好核查关。经过选民登记工作,在公布选民名单之前,选区要进行本选区选民情况的综合和统计。
县、乡两级选举工作机构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检查验收的内容和重点主要是:
(1)符合选民条件的是否都依法进行了登记,有无错登、漏登、重登的情况;
(2)对特殊情况的选民登记对象有无错登、漏登、重登的现象;
(3)检查选民登记名册是否按规定清抄、装订、保存;
(4)民布备情况,检查选民名单的书写格式,公告机关和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六)选民登记常见问题的处理

1.精神病患者和智残人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一般地说,精神病患者是指心神失常,精神错乱,神志不清,失去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在精神病患者中,有的属于经常处于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状态,有的则属于间歇性发作的情况。因此,在确定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精神病患者是由于生理上的原因而丧失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的人。这同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着本质的区别,绝对不能混为一谈。
(2)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必须由监护人、周围群众、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证明。凡属经常处于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可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若在投票选举日精神病发作,应视为暂不能行使权利者处理。
(3)智残人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主要是看其有无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的能力。凡属一般性反应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人选民名单;根本不能明确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必须由监护人、周围群众、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证明,可不列人选民名单。
所有确定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和智残人员,必须经选举委员会批准。

2.盲、聋、哑人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应与健康人一同对待。不得歧视,应当列入选民名单,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有的盲、聋、哑人员合并有精神病或严重智残,失去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可参照精神病患者和智残人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原则酌情对待。


来源:嘉峪关城市网

0 条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