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频道
当前位置:
嘉峪关4人在酒泉被批准逮捕!只因为嘴太馋!
2021-06-04 20:46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020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国网甘肃省**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家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02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公司退休工人,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明**郡**号楼**单元**号,家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路**郡**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020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公司退休工人,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家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02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嘉峪关市团委退休人员,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家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0月份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因退休后没有事情做,四人共同商议弄些野味吃。10月14日,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F1****号三菱越野车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乙三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捕兽铁夹三个,从嘉峪关市前往玉门市南山自然保护区黑山榆树沟,在一小山沟内两处水源地旁埋设捕兽铁夹后返回家中。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F1****号三菱越野车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乙由嘉峪关市前往玉门市南山自然保护区黑山榆树沟埋设捕兽铁夹的地点查看,发现捕兽铁夹夹住的岩羊一只。被告人张某某持刀将此岩羊杀死,并在刘某乙的协助下将该只岩羊剥皮,并将岩羊皮掩埋,后三人岩羊肉带回家中食用。


 2、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甘B0****号江铃陆风越野车与被告人王某某从嘉峪关市前往玉门市南山自然保护区黑山榆树沟埋设捕兽铁夹的地点查看,发现捕兽铁夹夹住的岩羊一只。被告人刘某甲持刀将此岩羊宰杀、剥皮,二人将岩羊皮掩埋,岩羊肉带回家中食用。


3、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F1****号墨绿色三菱越野车,与张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四人从嘉峪关市前往玉门市南山自然保护区黑山榆树沟埋设捕兽铁夹的地点查看,发现捕兽铁夹夹住的岩羊一只。被告人刘某甲持刀将此岩羊杀死,在其余三人协助下将该岩羊剥皮,岩羊皮掩埋,岩羊肉带回家中食用。


 4、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甘B0****号江铃陆风越野车,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四人,从嘉峪关市前往玉门市南山自然保护区黑山榆树沟埋设捕兽铁夹的地点查看,发现捕兽铁夹夹住的岩羊一只。被告人张某某持刀将此岩羊杀死,并在被告人刘某甲协助下将岩羊剥皮。四人将羊肉、捕兽铁夹等物装上车,驾车另寻捕猎地点时,被玉门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非法猎捕、杀害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岩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杀害岩羊四只,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参与杀害岩羊三只。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020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国网甘肃省**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家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02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公司退休工人,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明**郡**号楼**单元**号,家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路**郡**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020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公司退休工人,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家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02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嘉峪关市团委退休人员,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家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0月份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因退休后没有事情做,四人共同商议弄些野味吃。10月14日,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F1****号三菱越野车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乙三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捕兽铁夹三个,从嘉峪关市前往玉门市南山自然保护区黑山榆树沟,在一小山沟内两处水源地旁埋设捕兽铁夹后返回家中。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F1****号三菱越野车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乙由嘉峪关市前往玉门市南山自然保护区黑山榆树沟埋设捕兽铁夹的地点查看,发现捕兽铁夹夹住的岩羊一只。被告人张某某持刀将此岩羊杀死,并在刘某乙的协助下将该只岩羊剥皮,并将岩羊皮掩埋,后三人岩羊肉带回家中食用。


 2、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甘B0****号江铃陆风越野车与被告人王某某从嘉峪关市前往玉门市南山自然保护区黑山榆树沟埋设捕兽铁夹的地点查看,发现捕兽铁夹夹住的岩羊一只。被告人刘某甲持刀将此岩羊宰杀、剥皮,二人将岩羊皮掩埋,岩羊肉带回家中食用。


3、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F1****号墨绿色三菱越野车,与张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四人从嘉峪关市前往玉门市南山自然保护区黑山榆树沟埋设捕兽铁夹的地点查看,发现捕兽铁夹夹住的岩羊一只。被告人刘某甲持刀将此岩羊杀死,在其余三人协助下将该岩羊剥皮,岩羊皮掩埋,岩羊肉带回家中食用。


 4、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甘B0****号江铃陆风越野车,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四人,从嘉峪关市前往玉门市南山自然保护区黑山榆树沟埋设捕兽铁夹的地点查看,发现捕兽铁夹夹住的岩羊一只。被告人张某某持刀将此岩羊杀死,并在被告人刘某甲协助下将岩羊剥皮。四人将羊肉、捕兽铁夹等物装上车,驾车另寻捕猎地点时,被玉门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非法猎捕、杀害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岩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杀害岩羊四只,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参与杀害岩羊三只。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来源:嘉峪关城市网

0 条评论

评论
手机移动端

手机版页面

扫一扫随时了解最新动态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