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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兰新线、嘉绿联络线及嘉镜支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2019-12-15 22:49   评论(0)

为确保我市境内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护沿线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境内铁路线路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兰新线、嘉绿联络线及嘉镜支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兰新线、嘉绿联络线及嘉镜支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我市境内兰新线涉及的地区为文殊镇和峪泉镇,其线路起止里程为:K721+616—K764+856;嘉绿联络线涉及的地区为峪泉镇,其线路起止里程为:K0+540.0-K4+119.0;嘉镜支线铁路线涉及的地区为峪泉镇,其线路起止里程为:K7+062.0-K25+384.0,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兰新线、嘉镜支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为从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12米;嘉绿联络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为从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8米。


二、加强兰新线、嘉绿联络线及嘉镜支线铁路线路安全管理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保障铁路线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线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线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涉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特殊区域时,其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五)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七)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八)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九)若电力线路、输油(气)管线、供热管网上跨或下穿兰新线、嘉绿联络线及嘉镜支线铁路时,须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进行安全评估,并签订安全协议方可施工。

(十)本次划定的兰新线、嘉绿联络线及嘉镜支线铁路线路保护区与“万里长城—嘉峪关”保护区及北大河水源二级保护区重叠区域内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必须征得文物主管部门、水源地主管部门同意并进行审批。

(十一)兰新线、嘉绿联络线及嘉镜支线铁路线路安保区内已有的市政基础设施、水工设施等建(构)筑物,若发生损毁,可正常实施维修、维护。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时,相关部门应与兰州局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取得联系,制订安全措施方可施工,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新建项目由管辖区内主管部门依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十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文物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重叠区域进行建设时,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须符合相关铁路、文物、水源地保护区法律法规,须征得文物管理部门、水源地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来源:嘉峪关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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