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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电动自行车撞伤环卫工人 骑车人被判赔偿8.78万元
2019-03-21 22:34   评论(0)
嘉峪关电动自行车撞伤环卫工人 骑车人被判赔偿8.78万元
嘉峪关电动自行车撞伤环卫工人 骑车人被判赔偿8.78万元
3月21日下午三时,随着法槌声响起,上诉人(一审被告)龚涛诉李乐乐(一审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茹作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
嘉峪关电动自行车撞伤环卫工人 骑车人被判赔偿8.78万元
嘉峪关电动自行车撞伤环卫工人 骑车人被判赔偿8.78万元
2016年11月5日7时,龚涛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嘉峪关市新华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路嘉北第二铁道口加油站岔口处时,与沿新华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岔口处打扫卫生的原告李乐乐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左尺骨鹰嘴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等。经鉴定,李乐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后,李乐乐于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龚涛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经审理后,该院于2018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龚涛赔偿原告李乐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814.33元。宣判后,被告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为由,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只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等14930.97元,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嘉峪关电动自行车撞伤环卫工人 骑车人被判赔偿8.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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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电动自行车撞伤环卫工人 骑车人被判赔偿8.78万元
二审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认定的伤残赔偿金等是否依法有据。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交通法规,骑车撞伤被上诉人,相关侵权损害事实及过错责任清楚、明确,上诉人作为侵权人,理应向被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均证实被上诉人发生左尺骨鹰嘴骨折伤情,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经被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甘肃天平司法鉴定所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结论为被上诉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审查,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上诉人对鉴定意见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或推翻的证据及法定事由,故该鉴定意见依法应予以采信。一审依据上述鉴定意见,在综合考虑全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认定的包括伤残赔偿金在内的相关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合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语】在健康权纠纷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直位居此类案件的前列,受害人中往往涉及环卫工人等弱势群体,司法不仅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而且要依法及时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其充分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怀与温暖。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亦或交通事故,发生纠纷或事故后,双方均应有良好的心态,积极认真、客观负责的面对问题、解决问题,避免问题复杂化、扩大大。吵闹解决不了问题,若协商不成,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不能正确面对,继续上诉,对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予以否认,目的就是想逃避责任,与受伤的环卫工人于不顾,被告的行为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公民应有的要求与素养。
在日常生活中,只有每一个人多一份担当,多尽一份责任,多做一份奉献,我们生活的大家庭就会多一份和谐,多一份温暖,多一份安宁,多一份美丽。


3月21日下午三时,随着法槌声响起,上诉人(一审被告)龚涛诉李乐乐(一审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茹作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
嘉峪关电动自行车撞伤环卫工人 骑车人被判赔偿8.78万元
嘉峪关电动自行车撞伤环卫工人 骑车人被判赔偿8.78万元
2016年11月5日7时,龚涛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嘉峪关市新华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路嘉北第二铁道口加油站岔口处时,与沿新华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岔口处打扫卫生的原告李乐乐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左尺骨鹰嘴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等。经鉴定,李乐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后,李乐乐于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龚涛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经审理后,该院于2018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龚涛赔偿原告李乐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814.33元。宣判后,被告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为由,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只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等14930.97元,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嘉峪关电动自行车撞伤环卫工人 骑车人被判赔偿8.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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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认定的伤残赔偿金等是否依法有据。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交通法规,骑车撞伤被上诉人,相关侵权损害事实及过错责任清楚、明确,上诉人作为侵权人,理应向被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均证实被上诉人发生左尺骨鹰嘴骨折伤情,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经被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甘肃天平司法鉴定所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结论为被上诉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审查,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上诉人对鉴定意见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或推翻的证据及法定事由,故该鉴定意见依法应予以采信。一审依据上述鉴定意见,在综合考虑全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认定的包括伤残赔偿金在内的相关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合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语】在健康权纠纷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直位居此类案件的前列,受害人中往往涉及环卫工人等弱势群体,司法不仅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而且要依法及时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其充分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怀与温暖。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亦或交通事故,发生纠纷或事故后,双方均应有良好的心态,积极认真、客观负责的面对问题、解决问题,避免问题复杂化、扩大大。吵闹解决不了问题,若协商不成,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不能正确面对,继续上诉,对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予以否认,目的就是想逃避责任,与受伤的环卫工人于不顾,被告的行为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公民应有的要求与素养。
在日常生活中,只有每一个人多一份担当,多尽一份责任,多做一份奉献,我们生活的大家庭就会多一份和谐,多一份温暖,多一份安宁,多一份美丽。


来源:嘉峪关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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