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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旅游嘉峪关!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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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9-03-28 22:39:05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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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旅游嘉峪关!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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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旅游嘉峪关!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嘉峪关位于甘肃省的西北部,河西走廊中段,是明代万里长城的西端起点,古丝绸之路的交通要冲。素有边陲锁钥、河西重镇之称。而嘉峪关市就位于“天下第一雄关—嘉峪关”脚下。这座集古老与现代于一体的美丽城市因关得名,因企设市,是一座现代化的新兴工业旅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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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旅游嘉峪关!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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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旅游嘉峪关!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嘉峪关市区位优势明显,交通条件优越。境内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呈立体交通格局,国道312线、连霍高速公路(G30)纵贯全境。嘉峪关火车站是河西走廊最大的铁路枢纽编组站,嘉峪关南站是兰新高铁重要交通节点之一,嘉峪关机场是亚欧航路上的4E级国际备降机场,先后开通北京、天津、上海、西安、南京、烟台、广州、长沙等航线。因为优越的区位优势和便利的交通条件,已经成为河西走廊游客集散中心城市。

嘉峪关市文化底蕴深厚,旅游资源丰富。境内有世界文化遗产——嘉峪关关城、方特欢乐世界、紫轩葡萄酒庄园、东湖生态旅游景区、中华孔雀苑、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戈壁大峡谷国家地质公园、讨赖河生态文化景区等众多人文、历史、自然景观和丰富的体验区,形成了以文物古迹游、现代工业游、农耕文化游、户外体验探险游、休闲生态度假游为一体的立体旅游格局。

近年来嘉峪关市相继荣获全国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六连冠”等殊荣。

方特欢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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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旅游嘉峪关!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方特丝路神画之九州神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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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旅游嘉峪关!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东湖生态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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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臂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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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孔雀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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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博览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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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旅游嘉峪关!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紫轩葡萄酒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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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旅游嘉峪关!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一、补贴奖励范围

1.纳入嘉峪关市旅游行业管理范围内的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含分公司)、旅游车队、旅游商店、农家乐、乡村旅馆(乡村民宿)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嘉峪关市外组团来嘉旅行社(简称“市外组团社”),节会、赛事及会展承办企业、行业组织,其他旅游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项目和标准

(一)组团入嘉补贴

2.对在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通过旅行社组团方式组织境内外游客来嘉旅游,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1晚,或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2晚的,给予每人10元的补贴。

3.对在1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通过旅行社组团方式组织境内外游客来嘉旅游,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1晚,或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2晚的,给予每人20元的补贴。

4.上述2、3项通过旅行社组团方式,组织境内外游客来嘉旅游,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1晚的旅行社,按照所对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5.经审核认定,对完成目标责任书的本市旅行社,当年地接人数累计超过5000人次的,奖励嘉峪关文物景区门票100张,每增加2000人,奖励嘉峪关文物景区门票100张。

6.对经我市旅游部门同意设立的省内外旅游营销中心,组团入嘉人数超过2000人的,每年给予宣传促销补贴5万元。

7.全市旅游景区针对旅行社组团购票制定不低于“十免一”的门票优惠政策。

8.在1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嘉峪关文物景区执行50元门票优惠。

9.对开通直达旅游包机的境内外旅行社,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1晚,或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2晚的,按照飞机座位数给予补贴,50座以上120座以下补贴3万元/往返架次;120座(含)以上补贴6万元/往返架次。

10.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协会、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店、演艺等文化旅游单位,开发互动互荣、互利互惠的旅游产品,制定优惠奖励政策,并积极开展营销推广。

(二)品牌提升补贴

11.对当年新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12.对当年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13.经市旅游部门推荐,被省旅发委当年评为“旅游示范镇”、“旅游示范村”的镇政府、村委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14.对当年新评为市级金星级、银星级、铜星级的乡村旅馆(乡村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15.对当年新评为市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农家乐,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16.对全市历史建筑、文化民俗、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废弃矿道、街道社区、校园等实施旅游化提升改造,对当年完成改造后能达到作为景点观光游览,并经审核认定,按每个(处)2-1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的补贴由市文物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奖励考核办法。

17.经市旅游部门推荐,在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分别给予2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经省旅发委推荐在全国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分别给予5000元和10000元的奖励。

18.获得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授予的旅游宣传大使、旅游商品创新设计人、酒店餐饮标准化管理人员、优秀导游、优秀讲解员、旅游服务之星等人员,国家级的给予5000元奖励,省级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旅游商品补贴

19.对当年研发、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旅游商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一次性给予每个系列1万元补贴;对当年获得国家旅游商品专利的个人或旅游企业,单项专利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20.对当年新建并正常营业的旅游商品店或商品展示中心,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的品种不少于60%,经审核认定,商品展示区面积50-100m2,一次性给予补贴2万元;100-200m2,一次性给予补贴5万元;200m2以上,一次性给予补贴10万元。

21.经市旅游部门推荐,对当年在国家级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贴;在省级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贴;在市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补贴。

(四)市场推广补贴

22.市旅游部门统一出资运用公共宣传媒体资源有计划地对我市优秀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的信息进行推广宣传。

23.经市旅游部门统一组织,对参加旅游交易会、旅游博览会、旅游投资洽谈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国家级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并积极申报参展的本市旅游企事业单位,由市旅游部门统一购买展台。

24.对非公旅游经营单位当年利用央视平台进行嘉峪关旅游资源宣传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利用微电影、影视短片、剧目等文学艺术形式进行嘉峪关旅游资源宣传的原创作品,在省级以上平台进行展演的,按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在省级广电平台进行嘉峪关旅游资源宣传,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实际投入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25.对利用网络或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和自媒体平台进行嘉峪关旅游资源宣传的原创作品,浏览量在1—5万次(含)的,给予每条100元补贴;浏览量5—10万次(含)的,给予每条200元补贴;10万次以上的,给予每条500元补贴。

26.对利用摄影、散文、诗歌等文学艺术形式进行嘉峪关旅游资源宣传的原创作品,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按所得稿酬给予同等奖励。

27.由旅行社、摄影组织、新闻媒体等组织来我市踩线、宣传报道的团体,且摄制手续符合文物保护的,经市旅游部门审核确认,全市A级旅游景区给予免票支持。

(五)会展、赛事等活动补贴

28.对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不包括政府组织及市属各部门)在我市举办的各类会议、节会、赛事,活动2天以上(至少住宿1晚),且参加活动的市外人数不少于50人的,经审核认定,按市外人数1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贴。

29.对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不包括政府组织及市属各部门)引进的各类专业会展,举办3天(含3天,不含布展时间)以上的招展单位,标准展位(3m*3m)规模在50个(含)以上的,经审核认定,按每个展位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兑现方式及资金来源

30.对组团入嘉、品牌提升、旅游商品、市场推广、节会、赛事、会展补贴资金审核兑现随时申报,随时审核,半年兑付。

31.所有补贴资金审核兑现在市旅游部门指定的专门窗口“一站式”办理。

32.奖补资金由市旅游部门申报预算,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保障,财政部门据实拨付资金,保障及时兑现,加强监督管理。

33.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已获补贴资金外,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补贴资格,并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单位当年补贴及评先选优资格:

(1)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的;

(3)虚报、瞒报、延报、漏报统计数据的;

(4)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及举办旅游活动等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的;

(5)有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不诚信行为的。

34.本办法中凡需审核认定的奖补事项,均由市旅游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统一审核认定。

四、附则

3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36.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申报条件

(一)游览嘉峪关市所辖旅游景区,其中:嘉峪关文物景区(关城、悬壁、一墩)系一个景区。

(二)组织旅游团队、旅游包(乘)机、专列及自驾游的旅行社应在团队抵达前24小时,通过传真或扫描件将团队计划单报市旅游部门备案,不登记备案的,不予补贴。

(三)旅行社招徕游客需入住我市星级饭店、星级乡村旅馆、待评星级饭店;对于旅游旺季星级饭店、星级乡村旅馆满房需临时入住非星级饭店的旅行社,可按照团队报备期限提前向市旅游部门报备,不登记备案的,不予补贴。

(四)对组织同一客源地的同一个旅游团的市内地接社和市外组团社按申报先后顺序只补贴一次,不重复补贴。

(五)旅游团队享受补贴的人数按照实际购买景区全价门票数量为统计依据。

(六)在嘉设立的旅行社分公司由该旅行社所在地总社统一申请办理报备及兑现。

(七)旅游商品包括文创作品、工艺美术品、文物仿制品、风味土特产、旅游纪念品、旅游日用品、地方特色的轻工业产品及其他涉旅商品。

(八)享受第7项包机补贴的不再享受“组团入嘉”中2、3、4项补贴。

(九)第14项中所指的“景点”参照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能满足游客观光游览并提供基本讲解服务等景区(景点)基本要求。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补贴的单位应当向市旅游部门提交《嘉峪关市旅游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补贴的旅行社,必须提供旅游行程计划单、景区门票、酒店住宿确认件。

(三)申报旅游包(乘)机补贴政策的旅行社,必须提供包机合同和机场原始数据。

(四)新评定或晋级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游示范村、星级农家乐、星级乡村旅馆(乡村民宿)以及旅游商品获奖等补贴申报,需提供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证书等资料。

(五)凡享受本办法中涉及其它奖补政策的,按相关文件要求由市旅游部门审核后申报。

(六)会议、节会、赛事等旅游活动举办补贴申报,应提供活动举办申办文件、实施方案、合同和参会人员基本名单,提前5个工作日上报市旅游部门审核。

(七)会展活动举办补贴申报,应提供会展举办申报、批准文件、展位图、申报展台确认书、合同和汇款凭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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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旅游嘉峪关!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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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位于甘肃省的西北部,河西走廊中段,是明代万里长城的西端起点,古丝绸之路的交通要冲。素有边陲锁钥、河西重镇之称。而嘉峪关市就位于“天下第一雄关—嘉峪关”脚下。这座集古老与现代于一体的美丽城市因关得名,因企设市,是一座现代化的新兴工业旅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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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旅游嘉峪关!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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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旅游嘉峪关!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嘉峪关市区位优势明显,交通条件优越。境内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呈立体交通格局,国道312线、连霍高速公路(G30)纵贯全境。嘉峪关火车站是河西走廊最大的铁路枢纽编组站,嘉峪关南站是兰新高铁重要交通节点之一,嘉峪关机场是亚欧航路上的4E级国际备降机场,先后开通北京、天津、上海、西安、南京、烟台、广州、长沙等航线。因为优越的区位优势和便利的交通条件,已经成为河西走廊游客集散中心城市。

嘉峪关市文化底蕴深厚,旅游资源丰富。境内有世界文化遗产——嘉峪关关城、方特欢乐世界、紫轩葡萄酒庄园、东湖生态旅游景区、中华孔雀苑、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戈壁大峡谷国家地质公园、讨赖河生态文化景区等众多人文、历史、自然景观和丰富的体验区,形成了以文物古迹游、现代工业游、农耕文化游、户外体验探险游、休闲生态度假游为一体的立体旅游格局。

近年来嘉峪关市相继荣获全国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六连冠”等殊荣。

方特欢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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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特丝路神画之九州神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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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生态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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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臂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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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孔雀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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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博览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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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轩葡萄酒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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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

一、补贴奖励范围

1.纳入嘉峪关市旅游行业管理范围内的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含分公司)、旅游车队、旅游商店、农家乐、乡村旅馆(乡村民宿)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嘉峪关市外组团来嘉旅行社(简称“市外组团社”),节会、赛事及会展承办企业、行业组织,其他旅游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项目和标准

(一)组团入嘉补贴

2.对在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通过旅行社组团方式组织境内外游客来嘉旅游,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1晚,或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2晚的,给予每人10元的补贴。

3.对在1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通过旅行社组团方式组织境内外游客来嘉旅游,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1晚,或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2晚的,给予每人20元的补贴。

4.上述2、3项通过旅行社组团方式,组织境内外游客来嘉旅游,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1晚的旅行社,按照所对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5.经审核认定,对完成目标责任书的本市旅行社,当年地接人数累计超过5000人次的,奖励嘉峪关文物景区门票100张,每增加2000人,奖励嘉峪关文物景区门票100张。

6.对经我市旅游部门同意设立的省内外旅游营销中心,组团入嘉人数超过2000人的,每年给予宣传促销补贴5万元。

7.全市旅游景区针对旅行社组团购票制定不低于“十免一”的门票优惠政策。

8.在1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嘉峪关文物景区执行50元门票优惠。

9.对开通直达旅游包机的境内外旅行社,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1晚,或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2晚的,按照飞机座位数给予补贴,50座以上120座以下补贴3万元/往返架次;120座(含)以上补贴6万元/往返架次。

10.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协会、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店、演艺等文化旅游单位,开发互动互荣、互利互惠的旅游产品,制定优惠奖励政策,并积极开展营销推广。

(二)品牌提升补贴

11.对当年新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12.对当年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13.经市旅游部门推荐,被省旅发委当年评为“旅游示范镇”、“旅游示范村”的镇政府、村委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14.对当年新评为市级金星级、银星级、铜星级的乡村旅馆(乡村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15.对当年新评为市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农家乐,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16.对全市历史建筑、文化民俗、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废弃矿道、街道社区、校园等实施旅游化提升改造,对当年完成改造后能达到作为景点观光游览,并经审核认定,按每个(处)2-1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的补贴由市文物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奖励考核办法。

17.经市旅游部门推荐,在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分别给予2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经省旅发委推荐在全国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分别给予5000元和10000元的奖励。

18.获得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授予的旅游宣传大使、旅游商品创新设计人、酒店餐饮标准化管理人员、优秀导游、优秀讲解员、旅游服务之星等人员,国家级的给予5000元奖励,省级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旅游商品补贴

19.对当年研发、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旅游商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一次性给予每个系列1万元补贴;对当年获得国家旅游商品专利的个人或旅游企业,单项专利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20.对当年新建并正常营业的旅游商品店或商品展示中心,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的品种不少于60%,经审核认定,商品展示区面积50-100m2,一次性给予补贴2万元;100-200m2,一次性给予补贴5万元;200m2以上,一次性给予补贴10万元。

21.经市旅游部门推荐,对当年在国家级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贴;在省级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贴;在市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补贴。

(四)市场推广补贴

22.市旅游部门统一出资运用公共宣传媒体资源有计划地对我市优秀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的信息进行推广宣传。

23.经市旅游部门统一组织,对参加旅游交易会、旅游博览会、旅游投资洽谈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国家级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并积极申报参展的本市旅游企事业单位,由市旅游部门统一购买展台。

24.对非公旅游经营单位当年利用央视平台进行嘉峪关旅游资源宣传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利用微电影、影视短片、剧目等文学艺术形式进行嘉峪关旅游资源宣传的原创作品,在省级以上平台进行展演的,按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在省级广电平台进行嘉峪关旅游资源宣传,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实际投入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25.对利用网络或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和自媒体平台进行嘉峪关旅游资源宣传的原创作品,浏览量在1—5万次(含)的,给予每条100元补贴;浏览量5—10万次(含)的,给予每条200元补贴;10万次以上的,给予每条500元补贴。

26.对利用摄影、散文、诗歌等文学艺术形式进行嘉峪关旅游资源宣传的原创作品,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按所得稿酬给予同等奖励。

27.由旅行社、摄影组织、新闻媒体等组织来我市踩线、宣传报道的团体,且摄制手续符合文物保护的,经市旅游部门审核确认,全市A级旅游景区给予免票支持。

(五)会展、赛事等活动补贴

28.对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不包括政府组织及市属各部门)在我市举办的各类会议、节会、赛事,活动2天以上(至少住宿1晚),且参加活动的市外人数不少于50人的,经审核认定,按市外人数1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贴。

29.对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不包括政府组织及市属各部门)引进的各类专业会展,举办3天(含3天,不含布展时间)以上的招展单位,标准展位(3m*3m)规模在50个(含)以上的,经审核认定,按每个展位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兑现方式及资金来源

30.对组团入嘉、品牌提升、旅游商品、市场推广、节会、赛事、会展补贴资金审核兑现随时申报,随时审核,半年兑付。

31.所有补贴资金审核兑现在市旅游部门指定的专门窗口“一站式”办理。

32.奖补资金由市旅游部门申报预算,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保障,财政部门据实拨付资金,保障及时兑现,加强监督管理。

33.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已获补贴资金外,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补贴资格,并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单位当年补贴及评先选优资格:

(1)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的;

(3)虚报、瞒报、延报、漏报统计数据的;

(4)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及举办旅游活动等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的;

(5)有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不诚信行为的。

34.本办法中凡需审核认定的奖补事项,均由市旅游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统一审核认定。

四、附则

3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36.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申报条件

(一)游览嘉峪关市所辖旅游景区,其中:嘉峪关文物景区(关城、悬壁、一墩)系一个景区。

(二)组织旅游团队、旅游包(乘)机、专列及自驾游的旅行社应在团队抵达前24小时,通过传真或扫描件将团队计划单报市旅游部门备案,不登记备案的,不予补贴。

(三)旅行社招徕游客需入住我市星级饭店、星级乡村旅馆、待评星级饭店;对于旅游旺季星级饭店、星级乡村旅馆满房需临时入住非星级饭店的旅行社,可按照团队报备期限提前向市旅游部门报备,不登记备案的,不予补贴。

(四)对组织同一客源地的同一个旅游团的市内地接社和市外组团社按申报先后顺序只补贴一次,不重复补贴。

(五)旅游团队享受补贴的人数按照实际购买景区全价门票数量为统计依据。

(六)在嘉设立的旅行社分公司由该旅行社所在地总社统一申请办理报备及兑现。

(七)旅游商品包括文创作品、工艺美术品、文物仿制品、风味土特产、旅游纪念品、旅游日用品、地方特色的轻工业产品及其他涉旅商品。

(八)享受第7项包机补贴的不再享受“组团入嘉”中2、3、4项补贴。

(九)第14项中所指的“景点”参照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能满足游客观光游览并提供基本讲解服务等景区(景点)基本要求。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补贴的单位应当向市旅游部门提交《嘉峪关市旅游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补贴的旅行社,必须提供旅游行程计划单、景区门票、酒店住宿确认件。

(三)申报旅游包(乘)机补贴政策的旅行社,必须提供包机合同和机场原始数据。

(四)新评定或晋级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游示范村、星级农家乐、星级乡村旅馆(乡村民宿)以及旅游商品获奖等补贴申报,需提供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证书等资料。

(五)凡享受本办法中涉及其它奖补政策的,按相关文件要求由市旅游部门审核后申报。

(六)会议、节会、赛事等旅游活动举办补贴申报,应提供活动举办申办文件、实施方案、合同和参会人员基本名单,提前5个工作日上报市旅游部门审核。

(七)会展活动举办补贴申报,应提供会展举办申报、批准文件、展位图、申报展台确认书、合同和汇款凭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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