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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中院院长审案 市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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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9-02-26 22:11:06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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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中院院长审案 市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茹作勋主审一起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上诉案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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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中院院长审案 市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2月25日下午三时,随着法槌声响起,上诉人(一审原告)嘉峪关市新聚友茶楼诉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被告)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茹作勋坐庭主审,嘉峪关市人社局局长侯强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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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中院院长审案 市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2017年10月24日,新聚友茶楼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4月30日。2017年11月14日,王某在该茶楼后厨工作期间右手夹到压面机里面,消防人员切割压面机后取出王某的手。经诊断,王某右手1-5指不全离断伤、右手绞压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嘉峪关市人社局认定王某为工伤。新聚友茶楼不服,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新聚友茶楼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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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中院院长审案 市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嘉峪关市人社局有权对第三人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新聚友茶楼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用人单位的范畴。本案第三人王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作时受伤,且工作中受伤的事实消防部门参与救援,新聚友茶楼亦认可。嘉峪关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新聚友茶楼认为王某不构成工伤的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该茶楼后来注销登记,不影响工伤认定。故原告以此主张不承担责任的请求亦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新聚友茶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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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中院院长审案 市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宣判后,原告新聚友茶楼以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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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中院院长审案 市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嘉峪关市两级法院院庭长办案已落地见效,成为常态。2018年,两级法院院庭长审执结各类案件3268件,占全部结案的36.2%,有效起到了示范效应,促办案质效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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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中院院长审案 市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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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中院院长审案 市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近年来,因对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呈增长趋势,这类案件一直居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数的前列。此类案件涉民生、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审理好此类案件,是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更能促进行政机关提高法治意识、程序意识、依法行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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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中院院长审案 市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首长(一把手)出庭应诉参与庭审,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信力和行政机关积极担当作为,为其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更有助于化解“官民”矛盾,促进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嘉峪关市人社局干部职工、各社区有关工作人员近200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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