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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细则》在问责追责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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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202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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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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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9-01-31 10:22:32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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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之六



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一个著名的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法则强调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客观讲,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那些重特大突发事件,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法规标准不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应急救援能力不强等各类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根本原因还是责任心不强。没有问责就不能正在提高责任心,就没有真安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做出过一系列重要论述、指示,尤其特别强调 “红线意识”“人民意识”“问责意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体现出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博大的为民情怀和坚定的历史担当,也是我们认识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总开关、总枢纽。

安全生产,一头连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GDP我们要,但带血的GDP我们坚决不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切实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谁违背了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谁就应被严肃问责,不能有例外。

《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提出了五条追责问责的新举措。一是“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地方领导干部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二是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三是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四是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五是终身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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